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以下簡稱乘人裝置)的產品分類、檢驗要求、檢驗內容、檢驗方法、檢驗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煤礦井下和露天煤礦中使用的乘人裝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2894 安全標志(GB 2894-1996,neq ISO 3864:1984)
GB 3836.1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1-2000,eqv IEC 60079-0:1998)
GB 3836.2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2部分:隔爆型“d ”(GB 3836.2-2000,eqv IEC 60079-1:1990)
GB 3836.4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GB 3836.4-2000,eqv IEC 60079-11:1999)
GB/T 7679.3-2005 礦山機械術語 第3部分:提升設備
GB 9969.1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T 13306 標牌
GB/T 14039-2002 液壓傳動 油液 固體顆粒污染等級代號(GB/T 14039-2002,ISO 4406:1999,MOD)
GB/T 15706.2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 第2部分:技術原則與規范(GB/T 15706.2-1995,eqv ISO/tr 12100-2:1992)
GB/T 16855.1 機械安全 控制系統有關安全部件 第1部分:設計通則(GB/T 16855.1-1997 eqv PREN 954-1:1994)
JB/T 1581 汽輪機、汽輪發電機轉子和主軸鍛件 超聲波探傷方法
MT/T 154.8-1996 煤礦輔助運輸設備型號編制方法
MT/T 776 煤礦機械液壓系統總成出廠檢驗規范
《煤礦安全規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2006年版
3 術語和定義
GB/T 7679.3-2005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為了方便重復列出了GB/T 7679.3-2005中的一些術語。
3.1
驅動輪直徑 drive wheel diameter
驅動輪纏繩表面的徑向尺寸稱為驅動輪的直徑。
3.2
鋼絲繩最大靜張力 maximum static tension of rope
與摩擦輪相切處的鋼絲繩所允許承受的最大靜載荷。
【GB/T 7679.3-2005,定義2.2.12】
3.3
鋼絲繩最大靜張力差 maximum static tension difference of rope
鋼絲繩的上升側與下放側靜載荷的最大差值。
【GB/T 7679.3-2005,定義2.2.13】
3.4
制動力矩 brake torque
由閘塊與制動盤或制動輪產生的摩擦阻力矩。
【GB/T 7679.3-2005,定義2.2.33】
3.5
固定抱索器(最大適應傾角≤35°) moor grip
與牽引鋼絲繩緊固連接的抱索器。吊椅隨牽引鋼絲繩繞驅動輪和尾輪運動,乘員無法取下吊椅和抱索器。
3.6
活動抱索器(最大適應傾角≤18°) activity grip
直接搭載在鋼絲繩上的抱索器。抱索器滑行進出鋼絲繩,吊椅和抱索器不繞過驅動輪和尾輪。
3.7
可摘掛抱索器(最大適應傾角≤35°) exase andhang grip of gveat pitch
抱索器與鋼絲繩間夾緊力產生的摩擦力帶動吊椅和乘員隨鋼絲繩運動,吊椅和抱索器不繞過驅動輪和尾輪,乘員須自行摘、掛的抱索器。
4 產品分類
4.1 型式
4.1.1 結構型式
乘人裝置的結構型式為摩擦輪式,由電動機、減速箱或液壓系統、驅動裝置(包括驅動輪和機座等)、制動器、繩輪組(包括托繩輪、壓繩輪、收繩輪和導向輪等)、乘人組(包括抱索器、吊椅等)、尾輪裝置(包括尾輪、機座、張緊裝置和導繩輪等)、牽引鋼絲繩、安全保護裝置、聲光信號裝置和電氣控制系統等組成。
4.1.2 乘人裝置按運行方式分為:
a)雙側運行;
b)單側運行。
4.1.3 乘人裝置按抱索器結構分為:
a)固定抱索器;
b)活動抱索器;
c) 可摘掛抱索器。
4.1.4 乘人裝置按制動方式分為:
a)電液制動器制動;
b)液壓站制動;
c) 氣動制動。
4.1.5 乘人裝置按張緊方式分為:
a)液壓張緊;
b)重錘張緊。
4.1.6 乘人裝置按調速方式分為:
a)變頻調速;
b)直流調速;
c) 液壓調速;
d) 交流電機;
e) 開關磁阻。
4.2 產品型號
乘人裝置型號表示方法應符合MT/T 154.8-1996的規定。
RJ □ □ □-□/□ □ □ □
修改序號
驅動方式:變頻調速為P,直流調速為Z,液壓調速為U,開關磁阻為D,交流電機不注
張緊方式:液壓張緊(Y),重錘張緊不注
補充參數:最大適用傾角,單位為度(°)/最大運輸距離,單位為米(m)
主 參 數:驅動功率,單位為千瓦(kW)
制動方式:液壓站為Z,電液制動器為Y,氣動為Q
乘人裝置類別:雙向活動抱索器(H),雙向大坡度可摘掛抱索器(K),雙向固定抱索器不注,單向活動抱索器(DH),單向大坡度可摘掛抱索器(DK),單向固定抱索器(D)
產品類型:架空乘人裝置
示例 1:采用液壓傳動,液壓制動和液壓張緊,最大適用傾角13°,最大運輸距離1600m,驅動功率為45 kW的活動抱索器架空乘人裝置:RJHZ45-13/1600YU;
示例 2:采用交流電機傳動,電液制動器制動和重錘張緊,最大適用傾角26°,最大運輸距離600m,驅動功率為25 kW的固定抱索器架空乘人裝置:RJY25-26/600。
5 檢驗要求
5.1 工作條件
5.1.1 隔爆型乘人裝置工作時,周圍空氣中的瓦斯、煤塵等不應超過《煤礦安全規程》中規定的濃度。
5.1.2 非隔爆型乘人裝置不應用于有瓦斯、煤塵等易燃、易爆氣體的場所。
5.1.3 乘人裝置應安裝在空氣溫度0℃~40℃、相對濕度不大于85%(環境溫度為20℃±5℃時),海拔高度不超過1000m的巷道內, 應能防止液體浸入電器內部,無劇烈震動、顛簸, 無腐蝕性氣體的環境中工作。
5.1.4 當海拔高度超過1000m時,需要考慮到空氣冷卻作用和介電強度的下降,選用的電氣設備應根據制造廠和用戶的協議進行設計或使用。
5.2 基本要求
5.2.1 乘人裝置應符合本標準要求,并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
5.2.2 乘人裝置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5.2.3 隔爆型乘人裝置配套的電氣設備應符合GB 3836.1、GB 3836.2和GB 3836.4的規定,且應經國家授權的防爆檢驗機構進行防爆檢驗,并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
5.2.4 乘人裝置的通用件、易損件、備用件應保證質量與互換性。
5.2.5 凡本標準未予規定的機械加工和裝配等技術要求,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
5.2.6 在主機正常運轉情況下,減速器使用壽命不少于50000h。
5.2.7 用戶應根據制造廠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安裝、調試和運轉。
5.2.8 乘人裝置中使用的鋼絲繩的安全系數最低值為6。
5.2.9 乘人裝置中使用的鋼絲繩的插接長度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5.2.10 乘人裝置的驅動輪和尾輪與鋼絲繩直徑之比值不應小于60。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鋼絲繩,應將各相應的比值增加20%。
5.2.11 驅動輪直徑與鋼絲繩中最粗鋼絲的直徑之比應不小于900。
5.2.12 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應小于0.7m。
5.2.13 在運行中人員要坐穩,不應引起吊桿擺動,不應手扶牽引鋼絲繩,不應觸及臨近的任何物體。
5.2.14 不應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5.2.15 固定托輪架的橫梁長度應根據各安裝處巷道尺寸確定,橫梁兩端埋入巷道的深度應不小于橫梁高度的2~3倍。
5.3 標志
5.3.1 乘人裝置應按圖樣規定的明顯位置固定產品標牌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牌。
5.3.2 乘人裝置標志的型式和尺寸應符合GB/T 13306的規定;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標識的型式和尺寸應符合國家有關機構的規定。
5.3.3 標志的內容應符合GB/T 13306的規定。內容如下:
a)制造廠名稱、商標;
b)產品型號和名稱;
c) 主要技術參數;
d)制造編號及出廠日期;
e) “MA”標志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編號。
5.3.4 在乘人裝置安裝場所有潛在危險存在時,應設置安全警告標志。安全警告標志應符合GB 2894的規定。
5.3.5 每臺乘人裝置應隨機提供下列技術文件,裝入指定箱內:
a) 產品合格證;
b) 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復印件;
c) 產品使用維護說明書(包括乘人裝置總圖、基礎圖、主要零部件安裝圖、易損件圖樣、電氣原理圖、接線圖和電氣原部件明細表等);
d) 成套發貨表及裝箱清單以及備件目錄等。
5.4 使用說明書
5.4.1 使用說明書應包括機械和電氣兩方面內容,其編寫應符合GB 9969.1的有關規定。
5.4.2 使用說明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a)產品名稱、規格和主要技術參數;
b)主要用途和適用范圍;
c)適用的工作條件和環境;
d)結構示意圖;
e)系統說明(機械傳動系統、電氣控制系統和其他系統);
f)安裝與調試方法;
g)使用與操作方法;
h)維護與保養方法;
i)常見故障及排除方法;
j)外形尺寸及重量。
5.4.3 乘人裝置操縱和控制部分的說明應清楚、明確。
5.4.4 使用說明書的用語應適合操作人員閱讀。
5.4.5 使用說明書還應以醒目的方式給出使用與維護中預防危險的特別說明。
乘人裝置安裝運行中特別的安全說明:
a)應清楚地告訴操作者哪里有危險,應采取什么措施,從而在工作中安全地解決;
b)設備正常啟動條件、啟動順序;
c)設備正常停機條件、停機順序;
d)有關防護裝置的安裝與功能說明;
e)用于井下有防爆要求的乘人裝置的特別的警告說明;
f)操作者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安全防護措施應作為培訓的重點內容之一。
5.4.6 維護和保養作業中的特別的安全說明:
操作人員需要在危險范圍內進行維護工作時,應在下列條件下才能進行:
a)應有兩名對安全條例完全熟悉的人,一個對進行維護工作的另一個人的安全進行監控;
b)監控人員能方便地觸及到急停裝置;
c)進行維護的區域應有相應的照明;
d)監控者與維護工之間要有一種可靠的方式進行對話;
e)只有當乘人裝置處于停機狀態,啟動開關無人能夠觸及,并懸掛警示標志時,才允許一個人獨自對設備進行維護。
6 檢驗內容
6.1 制造與裝配
6.1.1 所用材料均應附有質量保證書,必要時應進行化驗或鑒別,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
6.1.2 外購件、外協件均應附有質量合格證書,部件屬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須有在有效期內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必要時按相應標準進行檢驗,驗收合格后方可裝配。
6.1.3 鑄件不應有疏松、氣孔、砂眼、裂紋等影響強度的缺陷。
6.1.4 鍛件不應有裂紋、夾層、氧化層、折疊、結疤等影響強度的缺陷。
6.1.5 焊接件焊縫不應有裂紋、夾渣、間斷、燒穿等缺陷。
6.1.6 銳邊、尖角和凸出部分的設計應符合GB/T 15706.2的要求。
6.1.7 乘人裝置的控制系統安全部分應符合GB/T 16855.1的要求。
6.1.8 驅動輪輪襯與牽引鋼絲繩的摩擦系數不應小于0.2。
6.1.9 機座應有足夠的剛度,能承受頻繁的起動和制動。
6.1.10 乘人裝置各零件表面的毛刺、切屑、油污等應清除干凈,零件配合表面不得有損傷。
6.1.11 托輪應具有高彈性且耐磨、阻燃材料制造的可更換的軟質輪襯。
6.1.12 托輪的輪襯內徑應小于輪體,壓裝后靠自身緊縮力固定在輪體上;輪襯與輪體的配合應滿足設計要求。
6.1.13 主軸應進行超聲波探傷檢查;不應有影響機械性能和使用性能的缺陷。
6.1.14 驅動輪和尾輪不應有降低機械性能和使用性能的缺陷。
6.2 使用性能
6.2.1 乘人裝置運行時,通過鋼絲繩導向裝置時,輪系各部不準有干涉現象,各繩輪轉動應靈活,無卡阻現象。
6.2.2 操縱臺各控制按鈕,指示應準確、可靠。
6.2.3 制動應安全、可靠。
6.2.4 乘人裝置負載運行中,通過鋼絲繩導向裝置時,各部運行應平穩,不應有異常現象。
6.2.5 操縱室司機頭部位置噪聲值應不大于85dB(A)。
6.2.6 驅動裝置運行中,減速箱內油溫溫升應不超過35℃,各主要部件殼體最高溫度應不超過75℃。
6.3 鋼絲繩的導向裝置
6.3.1 對鋼絲繩導向支承時,應不卡繩,不磨損抱索器、吊椅及巷道設施。
6.3.2 壓輪應運轉靈活,導向可靠。
6.4 制動裝置性能
6.4.1 制動裝置應為失效安全型。
6.4.2 制動器的最大制動力應為額定牽引力的1.5~2倍。
6.4.3 重車下行、空車上行時工作制動器的平均減速度不應小于0.3m/s2。減速度按下式進行計算。
a = v ÷(t -t空 )…………………………………… 1
式中:
a :制動減速度,單位為米每秒平方(m/s2);
v :車輛運行速度,單位為米每秒(m/s);
t :制動時間,單位為秒(s);
t空 :制動閘空動時間,單位為秒(s)。
6.4.4 重車上行、空車下行時工作制動器的平均減速度不應大于1.5m/s2。
6.4.5 制動閘瓦不允許有影響使用性能的龜裂、起泡、分層等缺陷。
6.4.6 制動閘瓦不準拉毛或刮傷試驗盤。
6.5 隔爆型乘人裝置用制動閘瓦摩擦性能
6.5.1 在摩擦試驗時,不應發生有焰燃燒和無焰燃燒現象,在密閉的隔爆箱內不應引起爆炸。
6.5.2 在摩擦試驗時,試件和試驗盤表面溫度不應大于150℃。
6.6 托輪性能
托輪運行時應運轉靈活,無卡阻現象。
6.7 抱索器性能
6.7.1 抱索器鉗口兩端應要有圓弧過渡,端部內外不允許有棱角。
6.7.2 抱索器的抗滑力不應小于重車在最大坡度時下滑力的2倍。
6.7.3 抱索器應有足夠的強度,安全系數不小于5。
6.8 吊椅性能
6.8.1 吊椅應有足夠的強度,安全系數不小于5。
6.8.2 吊椅與抱索器聯接后,抱索器抱緊鋼絲繩時,應保證吊椅的座椅保持水平;同時,吊椅運行時不應碰及鋼絲繩導向裝置等各部件。
6.8.3 乘人裝置運行時,吊椅應無自滑現象。固定吊椅轉動靈活,通過驅動輪和尾輪時無離心甩動;活動吊椅和可摘掛吊椅摘掛靈活、可靠。吊椅通過各托、壓繩輪時不應有干涉現象。
6.9 尾輪及張緊裝置性能
6.9.1 尾輪裝置應牢固可靠,張緊小車應行走靈活。
6.9.2 尾輪最大預緊張力不應超過鋼絲繩破斷拉力的8%。
6.9.3 乘人裝置應有張緊裝置限位保護。
6.9.4 采用重錘張緊裝置的,應有重錘落地保護。
6.10 液壓系統
6.10.1 液壓控制系統應安全可靠,啟動應平穩,監測應齊全。
6.10.2 液壓系統(包括液壓泵、液壓馬達、閥和管路等)在表1規定的壓力下進行耐壓試驗,系統各處不應有永久變形和滲油現象,閥動作應靈活、準確、可靠。
表1 耐壓試驗 單位為兆帕( MPa)
工作壓力 |
P≤16 |
16<P≤25 |
25<P≤31.5 |
試驗壓力 |
1.5P |
1.25P |
1.15P |
低于24MPa時,按24MPa試驗 |
低于31.5MPa時,按31.5MPa試驗 |
6.10.3 應有過壓和超溫保護裝置,測量油溫的位置應在油泵吸油管中心半徑為200mm范圍內,為確保安全、可靠,各閥的動作應有聯鎖。
6.10.4 液壓站油溫溫升不應超過34℃,最高油溫不應超過70℃。
6.10.5 液壓油箱應規定油面的最高與最低位置,并有明顯標記。
6.10.6 壓力表精度等級不應低于1.5級,壓力表處應裝阻尼器。
6.10.7 液壓系統的清潔度不應低于GB/T 14039-2002中-/18/15級的規定。
6.11 安全防護
6.11.1 驅動電機與減速器之間,應安裝工作制動器。
6.11.2 沿線路應布置緊急停車的開關裝置。
6.11.3 緊急停車的開關裝置應靈敏,無誤動作。
6.11.4 緊急停車的開關裝置安裝間距應不大于50m。
6.11.5 巷道實際傾角不應超過設計規定的數值。
6.11.6 固定抱索器乘人裝置和可摘掛抱索器乘人裝置的運行速度不應超過1.2m/s;活動抱索器乘人裝置應能實現乘員靜止上下,運行速度不應超過3.0m/s。
6.11.7 乘坐間距不應小于產品設計值,且不應小于5m。
6.11.8 吊桿和牽引鋼絲繩之間的連接不應自動脫扣。
6.11.9 在下人地點的前方,應設有能自動停車的越位保護裝置。
6.11.10 乘人裝置應設置總停開關。
6.11.11 動力供給中斷或中斷后重新供給,只能通過手工操縱才能重新啟動;當動力供給故障或液壓系統壓力下降時,應有保護措施,以免發生危險。保護裝置和防護措施應保障有效。
6.11.12 乘人裝置的機電控制系統應有下列保護裝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a) 緊急停車裝置;
b) 過流、過壓、欠壓保護裝置;
c) 聲、光信號裝置
d) 上坡點掉繩保護;
e) 設有捕繩器裝置;
f) 固定吊椅防過擺裝置。
7 檢驗方法
7.1 探傷檢驗
用探傷儀進行檢測,內部缺陷按JB/T 1581中的規定進行測定。
7.2 空載試驗
空載運轉時間不少于2h。
7.3 負載試驗
7.3.1 牽引力測定
7.3.1.1 將精度不低于2級的測力裝置兩端分別與兩根鋼絲繩(直徑不小于φ15㎜,長度10m一根,25m一根)的一端連接。將一根測試鋼絲繩的一端用繩夾與牽引鋼絲繩緊繩側連接牢固;另一根測試鋼絲繩的一端與固定受拉件連接牢固。
7.3.1.2 按設計要求配張緊重錘將牽引鋼絲繩張緊,起動驅動裝置,直到牽引鋼絲與驅動輪相對滑動,讀出拉力表數值。測試2次,取平均值。
7.3.2 空載運行無誤后,在吊椅上放置2倍載荷進行負載運行試驗,吊椅無松動和永久變形。檢查各部無誤,然后進行乘人試座。負載運行時間不少于2h。
7.3.3 噪聲測定應將精度不低于2級的測量儀器置于操縱室司機頭部位置處,測量驅動裝置在額定工況下的噪聲值,取3次測量值的算數平均值。
7.3.4 溫度測定應在試驗前和試驗后3min內,用精度不低于±0.5%測溫儀器進行測定。試驗前和試驗后溫度差即為溫升。(測量部位視結構而定)。
7.4 制動裝置性能試驗
7.4.1 制動力測定應取測試鋼絲繩一根,一端與牽引鋼絲繩牢固連接,另一端與測力裝置的一端連接。測力裝置的另一端與手動葫蘆連接。用手動葫蘆將測試鋼絲繩拉緊,至制動器打滑時,讀取測力裝置上的讀數。
7.4.2 最大制動減速度測定應在當乘人裝置在最大坡度空載向上運行時,用制動器制動乘人裝置,測出從乘人裝置制動到靜止的時間。
7.5 隔爆型乘人裝置用制動閘瓦摩擦性能試驗
摩擦試驗采用專用摩擦火花測試裝置進行測定。
7.6 抱索器性能試驗
7.6.1 抗滑力測定
抱索器抱緊鋼絲繩運行到最大坡度時,不斷向吊椅上施加載荷,當載荷達到2倍的吊椅重車總重力(吊椅重車總重力按1100N計算)時,觀察抱索器有無下滑現象。
7.6.2 抱索器的強度試驗
試驗載荷為吊椅重車總重力的5倍,作用1min不產生永久變形,5倍載荷不遭破壞為原則。
7.7 吊椅性能試驗
試驗載荷為吊椅重車總重力的5倍不遭破壞為原則。也可在試驗室采用材料試驗機進行吊椅的強度檢測。
7.8 尾輪最大預緊張力測定
用精度不低于2級的測力裝置進行。
7.9 液壓系統試驗
7.9.1 液壓系統試驗按MT/T 776中的規定進行。
7.9.2 液壓系統的清潔度采用過濾烘干稱重法測定,天平的誤差應不大于5mg。
7.10 安全防護試驗
7.10.1 運行速度測定應在牽引鋼絲繩上做標記,測量鋼絲繩運行10m所用的時間,然后計算運行速度。測試3次,取平均值。
7.10.2 巷道傾角測定應用角度測量儀器進行。
7.10.3 乘坐間距測定應用卷尺測量。
7.10.4 越位保護試驗應在兩端下人點人為碰撞越位保護開關。試驗各進行3次。
7.10.5 緊急停車裝置試驗應分別在系統始端、中部和終端拉動緊急停車裝置進行緊急停車試驗。試驗各進行3次。
7.10.6 控制系統安全性能試驗應采用模擬動作的方式進行控制系統安全性能的測定。
8 檢驗規則
8.1 檢驗分類
乘人裝置的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8.2 出廠檢驗
8.2.1 每臺乘人裝置應經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8.2.2 出廠檢驗的零部件抽檢,應在同批量產品中隨機抽取,抽取數量如下:
a) 托輪:2件;
b) 抱索器:2件;
c) 吊椅:2件。
8.2.3 乘人裝置在零部件檢驗項目中,如有任意一項檢驗不合格,則應加倍抽取,逐項檢驗。若仍不合格,則該乘人裝置不合格。其余檢驗項目若有一項不合格,則判為被檢驗乘人裝置不合格。
8.2.4 出廠檢驗項目見表2。
8.3 型式檢驗
8.3.1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試制產品;
b)更新換代的新產品;
c) 轉廠生產的產品;
d)乘人裝置的設計、工藝或材料等改變而影響產品的性能時;
e) 正常批量生產的產品每四年進行一次;
f) 停產兩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g) 國家有關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h)出廠檢驗結果與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表2 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要求 |
檢驗方法 |
檢驗類別 |
備注 |
|
出廠檢驗 |
型式檢驗 |
|||||
1 |
制造與裝配 |
6.1 |
7.1 |
△ |
— |
注2 |
2 |
空載運行 |
6.2.1~6.2.3 |
7.2 |
△ |
△ |
|
3 |
負載運行 |
6.2 |
7.3 |
△ |
△ |
|
4 |
鋼絲繩導向裝置 |
6.3 |
目測 |
△ |
△ |
|
5 |
制動裝置性能 |
6.4 |
7.4 |
△ |
△ |
|
6 |
制動閘瓦摩擦性能試驗 |
6.5 |
7.5 |
- |
△ |
注3 |
7 |
托輪性能 |
6.6 |
目測 |
△ |
△ |
|
8 |
抱索器性能 |
6.7 |
7.6 |
△ |
△ |
|
9 |
吊椅性能 |
6.8 |
7.7 |
△ |
△ |
|
10 |
尾輪及張緊裝置性能 |
6.9 |
7.8 |
△ |
△ |
|
11 |
液壓系統 |
6.10.1~6.10.6 |
7.9.1 |
△ |
△ |
注4 |
6.10.7 |
7.9.2 |
△ |
- |
注4 |
||
12 |
安全防護 |
6.11 |
7.10 |
△ |
△ |
|
注1:“△”表示必檢項目;“—”表示不檢項目; 注2:可檢查制造過程檢驗記錄、探傷報告、合格證; 注3:非隔爆型乘人裝置無此項; 注4:無液壓系統無此項。 |
8.3.2 在出廠檢驗合格的乘人裝置中隨機抽取一臺乘人裝置。型式檢驗的抽檢,在制造廠出廠檢驗合格品中隨機抽取,其數量與出廠檢驗相同。
8.3.3 乘人裝置在零部件檢驗項目中,如有任意一項檢驗不合格,則應加倍抽檢,逐項檢驗。若仍不合格,則該乘人裝置不合格。其余檢驗項目若有一項不合格,則認為被檢驗乘人裝置不合格。
8.3.4 型式檢驗項目見表2。
錄入時間:2014/7/14 9:18:40 點擊次數:4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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